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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7-06-12

访谈嘉宾: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宏伟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这里是,延寿县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物权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步入法治轨道。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的有关话题。

 

  主持人:首先介绍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嘉宾:延寿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宏伟同志。王局长您好,欢迎您!请和我们的网友打声招呼。

 

  嘉宾: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同大家在网上交流。

 

  主持人: 我们知道,曾经远在“千里之外”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如今已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中央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和海洋局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围绕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积极稳妥推进了各项工作。首先请王局长给我们介绍一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嘉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不同的不动产权利分散由不同的部门登记,客观上既容易出现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也造成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行政成本增加、不方便群众和企业以及“信息孤岛”等问题。

 

  嘉宾: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嘉宾: 《条例》在2015年3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从3月1日开始,一部分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具备条件的地方,依据《条例》,设立统一的窗口,启用新的登记簿并颁发新版证书,这不仅是贯彻实施《条例》的标志性事件,更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大事,标志着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入了全面明晰产权、有效保护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新阶段,意义十分重大。

 

  主持人:通过您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不动产登记使产权更明晰,交易更安全,有效保护了所有者的权益。那么,王局长,您能给我们大家介绍一下目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么?

 

  嘉宾: 从国土资源部要求看,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实现机构、簿册、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这项工作的总体安排是:从2014年开始,力争1年内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和基础制度建设;2年内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3年内全面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4年内建立有效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嘉宾:围绕实现“四统一”,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顺利:一是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取得重大进展。国家层面机构和职责整合全面完成,26个省份完成省级职责和机构整合,市、县级职责和机构整合全面铺开。二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实施。2014年11月24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条例》,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等技术规程规范等相关配套规章政策基本成型,正在按程序加快推进。三是统一的簿证已经启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3月1日正式启用。四是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提出了“反弹琵琶”的思路,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完成了信息平台建设的顶层设计,启动了设计和开发任务的公开招标。

 

  嘉宾: 总的看,为了实现“四统一”,各级职责和机构整合全面铺开、统一的簿册证书已经启用、以《条例》为核心的登记依据逐步健全实施、信息平台加快研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工作的顶层设计基本到位。各地在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基础上,依据《条例》,使用统一的簿证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具备了基本的技术条件。

 

  主持人:那么,王局长,为了实现“四统一”,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下一步的工作是我们是如何安排的呢?

 

  嘉宾: 从国土资源部要求看,将继续围绕“四统一”,继续坚持积极推进、稳妥把握,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健全配套制度,逐步衔接过渡,确保平稳有序,统一规范实施。按照“加快职责机构整合,落实统一登记,实施启用新证与停发旧证相衔接,确保工作不断不乱”的总体要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嘉宾:一是继续加强对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监督指导。在完成职责整合的基础上,确保省、市、县三级登记机构整合落实到位;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工作衔接方案,完成同级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移交和系统对接;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各级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窗口,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开始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颁发统一证书;制定试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启动技术层面试点工作。

 

  嘉宾:二是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依据。加快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关政策意见等,尽快健全以《条例》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据制度体系。

 

  嘉宾:三是加强对地方使用统一簿册证的监督指导。统一的簿证启用后,在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前,各地要继续按照原有职责发放各类旧版的权属证书。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后,地方才能停止发放旧版证书,保证登记工作平稳运行、保持登记业务持续不断,做到不影响日常登记、不增加群众负担。

 

  嘉宾:四是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尽快实现互联共享。重点是数据整合和平台上线试运行,平台建设与“国土资源云”相衔接,今年下半年上线试运行。

 

  主持人:不动产登记开展以来,大家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对反腐、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开征房产税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请王局长请谈谈你的看法,好么?

 

  嘉宾:目前有些媒体或网上解读,认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防止腐败,有利于降低房价等,但这都不符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根本目的和主要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不是为了降房价和反腐败,与降房价没有直接关系,与反腐并没有直接关联。不动产统一登记对各类社会经济活动都具有正面和良性的影响。从长远看,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有利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健康稳定。而反腐败以及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等是由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去推动,而不是不动产统一登记解决的问题。

 

  嘉宾:对如何看待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开征房产税的关系这个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征收房地产税是当前两项重大改革任务,都关系千家万户,被社会广泛关注。就像前面介绍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前提条件。在分散登记模式下,同样可以开展征收房地产税的改革。只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特别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成并全面运行后,能够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和基础信息,能够更加有效支撑房地产税收改革工作。所以,是否征收房地产税、何时开征、征收多少,应当通过制定相关税收法律去规定,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没有直接关联。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意味要开征房地产税,更谈不上老百姓将面临高额税费的问题。

 

  主持人:听了您的介绍,我们对此问题有了正确的理解。那么,王局长,按照有关规定,如何处理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询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关系?

 

  嘉宾:关于这个问题,《物权法》早就有了明确的规定,制度设计也比较系统。按照《物权法》、《条例》的规定,在制度设计时,总的要求是遵循有限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查询。在信息公开查询过程中,区分不同性质的登记信息,对不同主体相应地提供及时的分类查询服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的登记信息查询权利。

 

  嘉宾:为此,《条例》一方面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为国家宏观调控、制定科学决策提供准确数据支撑。另一方面,《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查询设置了严密的规则。只有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才能够查询信息,也就是只能因为正当、合法的目的才能进行查询;相关部门如司法部门、司法机关需要查询权利人的财产时是可以查询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登记资料,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泄露查询的资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嘉宾: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登记信息公开查询要继续依法开展,但不会无条件、不受限制地全面公开,不会导致居民住址、身份等基本信息外泄。

 

  主持人:王局长,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应具备哪些条件?启用新的登记簿和证书的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日前,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等8家部局作为成员单位的不动产登记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了第三次会,会议明确提出,要按照“加快职责机构整合,落实统一登记,实施启用新证与停发旧证相衔接,确保工作不断不乱”的总体要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具体来说,各地要抓紧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快职责和机构整合;在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前,继续按照原有职责发放各类旧版的权属证书。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后,才能停止发放旧版证书,保证登记工作平稳运行、保持登记业务持续不断,做到不影响日常登记、不增加群众负担。

 

  嘉宾:开展启用不动产登记工作主要在市、县一级,根据各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最新进展,全国有30多个市(州)、71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但考虑到上述地区还要进行业务流程再造、登记系统对接、统一窗口设置等必要的技术准备,也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的原则是“成熟一个,启用一个”, 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时,有一部分地区能够开始启用新的登记簿并颁发新版证书。随着各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的进一步加快,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

 

  主持人:听了您的介绍,我们知道到2015年年底,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那么我们是如何做好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与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证书和登记证明的有效衔接?

 

  嘉宾:不动产登记从分散走向统一有一个过程,《条例》的全面实施也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也就是分散登记时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