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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