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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寿县开展阳光救助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7-05-19

 

延政办综〔2017〕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延寿县开展阳光救助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延寿县开展阳光救助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各项制度落实,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实行常态化的动态管理机制,有效推进社会救助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阳光救助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民政发〔2017〕22号)和省、市相关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结合阳光救助专项行动、城乡低保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和涉农资金专项检查活动,以及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市纪委关于加强低保救助监督检查的要求,以落实2017年全市民政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为重点,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严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管理规范、阳光公正的社会救助格局。
二、工作目标
  按照社会救助政策文件规定,全面开展检查整改,有效解决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困难群众排查不彻底导致的“漏保”问题,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公开、超时限问题,财产收入核对不准确导致的“错保”“骗保”问题,执行政策偏差出现的“按人保”“拆户保”“政策保”问题,违反规定的“指标保”“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全面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促进社会救助工作政策公开、程序规范、过程透明,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社会救助环境,全面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差额救助,按标施保,整体提升我县社会救助管理水平。

三、重点任务
   根据加强社会救助监督检查的要求,本次“阳光救助专项行动”以农村社会救助为重点,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自检自查、监督检查和整改提高。

 (一)抓好8类重点对象的清查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家庭收入财产超标准的;
   4.城乡低保对象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每套均在55平方米以上)的(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拥有两套房产且其中一处灭迹或倒塌等情况不包括在内);
   5.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私营项目,经营收入稳定,且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特别是父母、子女是公职人员或有稳定工资来源的,老人和子女超标准享受的;
   7.家庭中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不包括在内)。
   8.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与其联系的。隐瞒、虚报户籍、人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

   (二)抓好8类经办人员的清查
   1.申请代理;
   2.备案回避;
   3.流动受理;
   4.民主评议;
   5.举证告知;
   6.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7.公开受理。窗口服务、制度管理、热情周到、一次性告知、监督举报情况;
   8.投诉举报核查。信访登记、受理办结、接受监督。
四、具体措施
   (一)调查复核。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黑龙江省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民政〔2013〕51号)和哈尔滨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哈民发〔2012〕61号)有关要求,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集中复核。认真审核在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及动态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政策执行情况,坚决纠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兜底保障情况。深入村屯,入户走访调查,检查对困难群众采取主动排查的情况,与扶贫衔接情况,摸清“漏保”人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三)低保受理情况。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系统,改进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手段。在城乡低保审查审批中,加强核对机制的运用,通过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提高低保申请对象认定手段,重点对劳动能力鉴定、子女赡养、土地耕种收入等进行核查,坚决纠正和杜绝不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纳入低保的作法。各乡镇不可仍依托村委会(居委会)接受低保申请,以无指标、无申请表等不正当理由拒绝居民低保申请情况。
  (四)低保和低收入审批情况。各乡镇要按时限审核、入户核查、审批公示和按月发放资金。
  (五)按户施保情况。深入村屯,入户走访调查,检查以家庭为单位办理低保情况,摸清“按人保”“拆户保”的具体数量。
  (六)动态管理情况。各乡镇务必对A、B、C三类低保户进行复查,清理“政策保”“人情保”“关系保”“错保”、“骗保”人数,坚决纠正各种不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方式确定低保对象的做法,及时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和停发手续。
  (七)医疗救助情况。根据《哈尔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具体落实情况,医疗救助结算服务窗口设立及结算情况;核查救助对象参保情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开展医疗救助情况。
  (八)政策宣传情况。检查政策宣传范围和形式,群众对低保、低收入、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办理程序的知晓情况。
  (九)规范档案管理。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对原有城乡低保档案重新进行梳理,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完善,遗失的按新式档案进行补档,做到一户一档,由乡镇统一专柜管理。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阳光救助专项行动”从2017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部署启动阶段(2017年4月中旬至4月下旬)。召开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学习传达省、市、县关于专项行动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下发实施方案。
  (二)第二阶段:自检自查阶段(2017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各乡镇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工作。
   1.乡镇自检自查工作。各乡镇要紧紧围绕重点工作任务,按照相关规定,对救助工作规程、制度、手续和档案进行自我梳理,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对于仍由村委会接收申请、不及时受理、未100%开展入户调查、不规范进行民主评议、不按时限进行动态管理、未建立主动发现等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要对所辖村进行全面检查,通过信息核对和入户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辖村内纳入和未纳入救助范围的困难群众进行重点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予以救助;及时复核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提交县民政局停止救助。自检自查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将自查报告报县民政局。
   2.重点检查工作。县民政局要积极指导、推动各乡镇开展工作,随时了解、掌握乡镇“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认真,核查走过场,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加强指导,查找原因,明确责任,达不到标准的重新组织自查。及时发现典型事件,总结典型经验,用以指导接下来的整改工作。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对自检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分析原因,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城乡低保工作的有效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全力抓好专项行动落实。此次开展阳光救助专项行动,是对群众身边社会救助领域不正之风加大查处力度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城乡低保社会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密切联系群众,保障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提升救助工作社会公信力,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效。要严格按照《方案》的安排,以及省、市、县相关要求,边开展工作、边发现问题、边认真整改。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保证专项行动工作质量。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作用,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与县民政局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并拿出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好措施。
  (三)注重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办事程序和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专项整治行动涉及对象多、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在核查过程中要充分体现人性化原则,设身处地的为困难群众着想,既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也要注意掌握工作方法,防止矛盾激化,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群众满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