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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粮食补贴发放管理制度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补贴资金的管理,堵塞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防止资金流失,杜绝腐败行为发生,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准确发放到农民手中,保障惠农政策有效落实。按照国家及黑龙江省粮食补贴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及对象 :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以下统称为“粮食补贴”)发放范围和对象一致,粮食补贴范围和对象为上年度确定的补贴范围和补贴面积。补贴标准按当年上级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粮食补贴发放工作要坚持“稳定政策、一次发放”的原则。 

    1、稳定政策。粮食补贴范围、对象、渠道及补贴方式基本维持上年总的政策不变,农资综合直补面积要与粮食直补面积一致。 

    2、 一次发放。就是为缓解农民备春耕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发放程序 

    1、核对粮食补贴面积。在上年农户实际补贴面积基础上,对建设征用土地和流转土地重新发包等粮食补贴面积变化情况,进行逐户核实,确定当年农户享受粮食补贴面积及补贴对象。       2、公示粮食补贴信息。以村(屯)为单位,将农户粮食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3、及时发放粮食补贴。按照经公示无误的农户粮食补贴数额,通过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将粮食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农民(农工)的“一折通”。 

    4、兑付粮食补贴。农民持“一折通”等有关证件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自行领取粮食补贴资金。 

    第五条、发放时间:粮食补贴发放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完毕。严禁无故拖延发放时间。

    第六条、补贴资金标准:粮食补贴发放的标准每年(次)必须严格执行省厅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标准。

    第七条、有关要求:

    1、 农户之间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应当明确“粮食两补”资金的受益方,补贴对象发生改变的,报乡(镇)财政所备案,调整补贴对象;农户之间未签订协议的,“粮食两补”资金归原土地承包户主所得;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粮食生产企业的,签订的流转协议必须明确“粮食两补”资金受益人,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粮食两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协议受益人。

    2、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承包协议,由村委会报乡(镇)财政所备案,“粮食两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土地承包人

    3、为确保粮食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农工)手中,必须要做到“一个到村(屯)、两个到户、七个不准”。即,农户补贴面积和补贴数额张榜公示到村(屯);粮食补贴政策宣传到户,粮食补贴资金兑付到户;不准以粮食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补贴资金,不准由其他部门或村屯集中代领和转付粮食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粮食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粮食补贴“一折(卡)通,不准擅自动用结余的粮食补贴资金。           

粮食补贴发放完毕后,一个月内必须深入各乡镇检查财政所账目及档案管理情况。深入村屯抽查走访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责任追究

    1、依据《关于违反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于违反粮食补贴政策,不按规定将粮食补贴资金兑付到户、擅自变更发放粮食补贴资金数额、擅自扩大或缩小粮食补贴发放范围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将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对于挤占、截留、挪用粮食补贴资金,借机增加农民负担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2、依据《关于违反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粮食补贴资金,或者在管辖范围内对违反粮食补贴政策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处理明显不当,致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将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3、对于违反粮食补贴政策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延寿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