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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7-09-14

 哈政规〔2017〕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

 

 

 

 

 

哈尔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46号),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中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结合东北黑土地、寒地和老工业基地等特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哈尔滨提供保障。
 
  (二)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2.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
 
  3.防控重点
 
  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苯并芘、农残(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机污染物。
 
  重点行业: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煤化工、电镀、制药、农药、兽药、林药等。
 
  重点地块: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腾退的污染地块,拟开发利用的居民区、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绿地和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及污染地块,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及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的试点用地。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按照国家和省要求,2018年10月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特别是老工业基地(香坊、道外、平房、阿城等区)搬迁改造腾退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的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工信委、市林业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原则,2017年年底前,按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布置,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布控点位区县(市)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力争2020年年底前,建设完成哈尔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子平台。借助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未污染土壤源头管控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发利用,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区县(市)政府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区县(市)要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的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保护,防止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土壤污染。(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扩建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同时加入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对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依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及时调整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电镀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污染监管
 
  1.严控工矿污染。2017年年底前,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企业要自行对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区县(市)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环保局,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对企业拆除和工业固废处理处置活动的污染防治监管。制药、农药、兽药、林药、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电器电子、汽车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按国家有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区县(市)工信、环保部门备案;要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全面排查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对列为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每年要开展1次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按照《哈尔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以铅酸蓄电池、金属表面处理行业为防控重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建设哈尔滨表面处理园区,引导电镀等表面处理企业进入园区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大对涉及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对环保手续不全、技术装备落后的低小散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淘汰。到2020年,重金属防控重点区域中,南岗区防控方向达到“退出”标准,阿城区防控方向达到“提升”标准,非重点区域涉重物质实现“零”增量。(市环保局、阿城区政府、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排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对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等含重金属废物及火药、炸药生产产生的残余物进行安全处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机制,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企业要定期对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控制农业污染。深入推进农业“三减”行动,到2020年,全市化肥亩均施用量13.6公斤(折纯)以下,除草剂用量减幅达30%以上,化学农药用量与同等病虫害发生年份相比下降30%,秸秆还田面积达到500万亩以上,有机肥施用量达900万吨,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3%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供销合作社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要求,使用厚度0.01mm以上的地膜,严禁使用厚度低于0.01mm(含)地膜,开展废弃地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在试点县实现全区域地膜回收加工处理。(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5.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鼓励和支持畜禽粪便处理设施建设。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污染防治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双城等养殖主产区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和双城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村屯庭院散养畜禽粪便纳入农村环卫管理,实行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6.减少生活污染。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工程建设,全面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到2020年,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市投市管、区投区管,分级管理、分区负责”的原则,推进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和非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厂生态修复工作。到2020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全部得到妥善安全处置。(市城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管理权限分别牵头,市发改、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区县(市)要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到2020年,区县(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市城管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妥善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依法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鼓励土地改良、城市绿化、建筑材料等行业优先使用处理后的污泥。现有污泥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年底前,市级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工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监管
 
  1.划定质量类别。以全市土壤污染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以耕地为重点,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为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和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3个类别,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农委负责更新清单。(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优先保护。在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外,其他建设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产粮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倾斜。(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黑土保护。呼兰、双城区要做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到2018年年底前实现耕地地力、土壤有机质含量有所提高,耕作层厚度达到30厘米以上,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并逐步扩大黑土保护范围。(市农委牵头,呼兰、双城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形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县(市)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完成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区县(市)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管控措施。研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重度污染耕地得到全面严格管控。(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提倡并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推广使用力度。(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委牵头,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监管
 
  1.严格用地准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纳入城市规划、供地管理及“城市双修”任务目标,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本市拟变更土地所有权人的防控重点行业、重点地块的工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绿地和游乐场所等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土壤环境实施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和各县(市)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或县(市)政府负责组织第三方开展调查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市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信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信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污染地块负面清单管理。自2017年起,国土资源与规划部门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将清单信息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依据。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年6月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哈尔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区域、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区县(市)政府要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绿地和游乐场所等项目的污染地块及搬迁企业腾退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监督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争取土壤修复资金,积极推进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场地等重点地块的调查与评估示范项目,并根据调查与评估结果适时开展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县(市)政府要针对重点区域典型作物特征污染物,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到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省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防止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对挖掘、堆存、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省、市环保要求,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复工程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绩效评估。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评估办法,对各区县(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评估,对未达到修复目标要求的,责任单位应继续开展修复工作。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管体系
 
  1.完善法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根据《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筛选指导值》等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健全我市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标准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构建监管网络。自2018年起,各区县(市)政府应将土壤污染监管工作纳入市政府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平台,将土壤监管职责落实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明确监管责任人。各相关委办局应确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络人。(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委办局负责)
 
  3.强化监管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内疑似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监管。对重点污染物、重点行业以及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腾退用地和双城区、五常市、巴彦县、依兰县等产粮大县污染地块,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环境执法与监管力度。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要强化行政执法司法联动,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一经发现,要及时移送、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和双城、五常、巴彦、依兰等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能力建设
 
  1.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进行一轮土壤污染防治业务培训,提升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和执法监管业务素质。(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土壤环境污染应急能力。2017年年底前,将土壤环境应急处置内容纳入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社会力量,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应急办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科技支撑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充分挖掘本市科研资源,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及无人机应用。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阻隔填埋及地下水污染源控制包容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加快培育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防治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动一批相关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多元投入
 
  1.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应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并积极向上争取国家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土壤污染详查、环境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等工作。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县(市)。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区县(市)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奖励资金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激励政策。各区县(市)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国家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供销合作社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发挥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业务培训。(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定期公布全市及各区县(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便于社会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市环保局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及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环保局及各区县(市)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土壤污染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要及时开展调查评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宣传教育。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正确解读法律法规政策,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增强公众保护土壤环境的意识。广泛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网信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粮食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政府要于2017年9月30日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部门联动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城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直、省属在哈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考核问责
 
  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要按年度进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相关责任。自2020年起,市政府对各区县(市)及各相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将约谈有关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