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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7-09-29

哈政办规〔2017〕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7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7日

 

 

 

哈尔滨市2017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等精神,加快淘汰9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包括燃煤茶炉、大灶、小炉子等)(以下简称“燃煤小锅炉”),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遵循“分类淘汰、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宜并则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坚决推进9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17年年底,除必要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主城6区(不包括呼兰、阿城、双城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二)到2017年年底,除必要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基本淘汰呼兰、阿城、双城3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三)逐步淘汰哈尔滨市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具备并网、改用清洁能源条件的10—20蒸吨/小时(含)燃煤锅炉。
 
  三、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淘汰燃煤小锅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宋希斌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王沿民、智大勇和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宪民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住房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张欲非担任,负责指导、综合、协调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
 
  (二)成立3个市级督导推进组,由市环保局、市住房局、市工信委分别牵头,深入各区进行督导检查,指导推进商业、供热、工业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各区政府成立淘汰燃煤小锅炉专项工作指挥部,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落实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四)市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及中国移动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联通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哈尔滨分公司、哈供水集团、哈排水集团、哈物业供热集团、哈投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办事人员,建立小锅炉淘汰改造工程施工会签“绿色通道”,全力协助推进小锅炉淘汰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各区政府
 
  各区政府作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负总责。负责综合推进落实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负责落实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组织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及时拨付区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
 
  1.市环保局:负责淘汰燃煤小锅炉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在市级层面牵头组织商业服务类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负责按周组织召开例会,研究推进小锅炉淘汰工作,汇总、上报并通报各部门、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淘汰燃煤锅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按时完成淘汰任务的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并拨付补助资金;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市住房局:负责进一步完善供热规划,优化热源并实施热源分区调整,实现多规合一;负责推进热源、管网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牵头组织确认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名单;负责在市级层面牵头组织供热类(含部分公企单位)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淘汰燃煤锅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单位,及时组织进行验收并拨付补助资金;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市工信委:负责在市级层面牵头组织工业类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淘汰燃煤锅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单位,及时组织进行验收并拨付补助资金;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对实施联网工程的项目,按照协议签订和项目验收两个时点分别拨付70%和30%;对商业服务业、工业企业清洁能源改造或废弃拆除工程项目,在验收后及时拨付资金。
 
  5.市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负责开辟绿色通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快占挖道会签审批速度(2个工作日内完成),降低占挖道费用,全力支持燃煤小锅炉拆并及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市城管局同时负责依法取缔市场摊区、商亭的小煤炉。
 
  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新建锅炉登记及淘汰注销手续,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无照经营行为。
 
  7.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营造舆论氛围。
 
  8.市监察局:负责对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淘汰工作的予以问责,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监管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的,按规定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有关单位
 
  各区政府及市环保局、市住房局、市工信委依据各自职责协调有关单位完成下列任务。
 
  1.燃气供应单位:负责燃气设施能力建设,实施燃气管网改扩建;负责投资建设“煤改气”用户产权分界点外燃气设施;按照优惠价格为“煤改气”用户充足供气。
 
  2.供电单位:负责电网整体供电能力建设,投资建设燃煤替代配套电力工程;负责投资建设“煤改电”用户产权分界点外供电设施;按照优惠价格为“煤改电”用户充足供电。
 
  3.热源保障单位:确定分管负责人、办事机构和人员专项推进热源设施建设,配合各区政府完成小锅炉淘汰后的热源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大型热源,为小锅炉淘汰用户提供接纳热源,实施并网改造工程,按规定为并网用户提供合格供热服务。
 
  4.中国移动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联通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哈尔滨分公司、哈供水集团、哈排水集团、哈物业供热集团、哈投集团等单位:负责为小锅炉淘汰改造工程开辟施工会签“绿色通道”,协助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五、工作内容
 
  (一)彻底清查梳理
 
  各区政府要在前期全面摸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辖区内燃煤小锅炉进行拉网式排查,查缺补漏,做到不留死角、不落一台,并逐台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锅炉位置(含经纬度信息)、企业法人、建设年限、锅炉容量、型号、淘汰方式、项目清单、完成时限等。要及时将清查梳理结果报送市级牵头部门,并与热源单位沟通信息。(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完成时限:8月31日前)
 
  (二)推进实施淘汰
 
  1.逐台落实淘汰责任
 
  各区政府要结合集中供热规划、供热供气管网敷设计划、天然气供应等,合理制定燃煤小锅炉淘汰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并将淘汰责任分解落实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综合推进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责任人。市、区两级牵头部门也要将淘汰任务分解落实到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市环保局、市住房局、市工信委。完成时限:8月31日前)
 
  2.逐台确定改造方式
 
  根据用户意愿,逐台确定改造方式,签订改造协议。按照“宜并则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如小锅炉产权单位要求,则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按照小锅炉产权单位意愿,采取燃气、电、热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供热装置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完成时限:8月31日前)
 
  3.逐台推进实施淘汰
 
  各区政府要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对已经确定淘汰方式的,要逐台倒排工期,确保按期淘汰;对存在困难的,要逐台研究解决方案和具体办法,务必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原则上各区拟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应于9月30日前拆除或进行物理隔断。市环保局、市住房局、市工信委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及时帮助各区协调解决小锅炉淘汰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市环保局、市住房局、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及哈供水集团、哈排水集团、中国移动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联通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哈尔滨分公司等单位,完成时限:9月30日前)
 
  4.确认应急、调峰供热锅炉
 
  对确需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由各区提出申请,市住房局根据供热工作实际予以确认,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必要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要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市住房局、市环保局。完成时限:8月31日前)
 
  5.严格执行燃煤小锅炉淘汰标准
 
  各区要严格执行燃煤小锅炉淘汰标准,对原燃煤小锅炉已经实施拆除或断网、断电、去功能化等物理隔断的,方可确认为淘汰;对未实施断网、断电、去功能化的停用锅炉,不能确认为淘汰。(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完成时限:9月30日前)
 
  6.严格执行新建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施“煤改气(等清洁燃料)”的单位应同步拆除燃煤锅炉,替代后的燃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排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1级)要求。(责任部门:各区环保部门,完成时限:9月30日前)
 
  7.强制淘汰逾期未淘汰小锅炉
 
  2017年9月30日后,对逾期未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单位,各区政府要组织环保、工信、住房、公安、法院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专业法规规定,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并实施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8.清理再利用锅炉房和场地
 
  由市住房局统筹安排,各区政府执行,对燃煤小锅炉淘汰后的锅炉房和场地进行清场再利用,重点支持建设换热站、二次加压供水房、社区服务用房、停车场等。同时,燃煤小锅炉淘汰后,要于当年组织拆除烟筒。(牵头部门:市住房局,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三)强化执法查处
 
  各区政府要组织开展燃煤小锅炉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对排放不达标的燃煤小锅炉,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并依法启动按日计罚;其中,对拒不拆除并网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单位,要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并进行处罚。(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及各区环保、住房部门,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四)做好核准验收
 
  各区政府要指导督促实施拆除并网工程的供热单位和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燃煤小锅炉废弃拆除工程的小锅炉产权单位,留存小锅炉拆除、毁型、断网、断电、去功能化等方面有效证据及证明。淘汰工作完成后,要督促区级环保、住房、工信等部门依据职能及时组织现场核准验收,并指导小锅炉产权单位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淘汰注销手续。(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五)发放补助资金
 
  各区政府、市环保局要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41号)规定,及时出具财政资金申领资格确认意见,并组织燃煤小锅炉淘汰验收。市、区两级财政要及时落实补助资金,相关部门要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责任部门:市区两级环保、供热管理、工信、财政部门,完成时限: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
 
  对非居民供热燃煤小锅炉实施并网的,锅炉产权单位和供热单位可预签改造协议,最终以实际工程决算审核结果为准。第三方审核机构由各区政府确定。(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完成时限:8月31日前)
 
  (六)建立淘汰档案
 
  各区环保、供热管理、工信部门要建立淘汰燃煤小锅炉档案,内容包括燃煤锅炉淘汰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注销证明、拆除前后照片、并网协议等。(责任部门:各区环保、供热管理、工信部门,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是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硬性指标任务,必须不打折扣、保质保量完成。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给予高度重视,加快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和进度挂图,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按要求完成淘汰任务。要强化部门联动配合,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工作推进合力。
 
  (二)强化督导,定期调度
 
  市政府淘汰燃煤小锅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周通报,对淘汰工作进展缓慢的进行约谈。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市环保、住房、工信等部门,每月对各区淘汰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各地区、各部门小锅炉淘汰工作责任人每月至少开展2次现场督查,每周召开1次例会,调度1次工作进展。市环保、住房、工信部门每周要召开1次例会,帮助协调解决牵头行业小锅炉淘汰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各区政府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督导检查。
 
  (三)上报情况,多方推进
 
  各区政府要于9月11日前将本地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环保局),并于每周五前将本周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事项)和《哈尔滨市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完成情况周通报报表》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环保局),同时按商业服务类、供热类、工业类3种类别分别报市环保局、市住房局、市工信委。经市住房局、市工信委汇总后于当日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负责汇总全市淘汰工作进展情况,编制小锅炉淘汰通报,将需协调解决事项报市政府。
 
  (四)积极筹措,加大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各地区要积极筹措配套补贴资金,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及时向完成淘汰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单位拨付补助资金。各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增加资金投入,确保完成任务。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营造氛围。要定期通报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展情况,公布小锅炉淘汰工作红黑榜,对行动迅速、主动克服困难、提前完成淘汰任务的,积极进行正面典型宣传;对行动迟缓、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淘汰任务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严格考核,严肃问责
 
  市政府淘汰燃煤小锅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对淘汰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要严肃问责。对需启动问责的,由市政府淘汰燃煤小锅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问责线索交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启动问责,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