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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第二款 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5、《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字〔2015〕第119号):“第五条 本目录中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定价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工作。”,6、《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黑价宏字〔2005〕第73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一、列入《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物价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必须组织听证。”,7、《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黑价成字〔2007〕第121号):“第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申请条件】

一、办理项目在省级定价目录内;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调定价条件。

【办理材料】

请示报告(需盖章)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公安街 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35377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申报材料。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审核拟定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发文,需履行成本监审和听证程序的按成本监审和听证程序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