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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2


【事项名称】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第十四条“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

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

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3、《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

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第十四条

【办理材料】

营业执照办理(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公安街 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3784

【办理流程】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

、注册或者备案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

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3、《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

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