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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活动(国内)备案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2

 


【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活动(国内)备案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

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

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申请条件】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

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

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八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

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

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办理材料】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

件、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需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场地证明、《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

业的消防安全证明、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需提供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同庆街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3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6890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开式的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文体局将退回申请。 2、

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勘察场地。 3、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件下载】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doc

 

演出活动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