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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

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

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申请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

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

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

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

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

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

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

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材料】

营业性演出申请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个体演员备案证明、演员名单、演出协议、合同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场地证明、《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营业执

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声明、演出同意函。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同庆街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3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6890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文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开式的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文

体局将退回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能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不能当场受理的在3个工作日作出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

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

的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颁发批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附件下载】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