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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操作证核发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事项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操作证核发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由市、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农业机械驾驶证后,方可驾驶。”,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申请条件】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业经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办理材料】

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身体条件的证明、1寸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地点】


延寿县延寿镇东同庆街街110号、延寿县泰山路100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32133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审批发证;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内容,再次进行申请。


【附件下载】

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doc

 

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