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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条件】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相关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实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在生产地所在区(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种子生产、储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品种审定证书、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证明、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公安街 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3762

【办理流程】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按规定完成审核工作;(2)现场核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责任:(1)在规定工作期限内,由主管主任作出决定。(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颁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予以批准的,发布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通告,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对被许可人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