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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事项名称】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2、《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方法》(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方法):“根据《黑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行政公署、市、县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植物保护站或相应的植物检疫机构”。

【申请条件】

1、凡调运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2、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的调运单位和个人;3、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4、植物检疫证书(1)已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5天提出检疫申请。(2)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15天提出检疫申请;5、产地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生长种植期产地检疫完毕。

【办理材料】

植物检疫申请单(申请人单位、姓名,申请作物种类、品种,种植面积,种植地点等)。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新华街 315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8261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2、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 3、现场检验; 4、合格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5、不合格,做除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