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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事项名称】

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98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从外省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申请条件】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有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办理材料】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产地检疫合格证、申请人身份证明。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新华街 315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8261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2、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 3、现场检验或实验室检验; 4、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书》; 5、不合格不予签发,做除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