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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事项名称】

农药广告审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2015年4月24日修订); 4.《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正)。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113项。

【申请条件】

凡农药广告主属本市辖区内的,在广告发布前,其广告内容须经本机关审查批准;在我市发布的省外广告需经本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办理材料】

农药广告审查表、证明文件(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关于其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如广告内容所涉及的农药产品名称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公安街 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86199700

【办理流程】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初审: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制发《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2)终审: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提交初审合格的广告作品作出终审决定。 3.决定责任:(1)在规定时限内由委分管领导签批后,做出书面决定;(2)对终审合格的申请人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批准文号;(3)终审不合格的,通知广告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交代申请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农药广告审查表》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照《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对申请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