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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公路、水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权限内公路、水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设定依据】

《(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 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四、《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3号): ? 第二十条 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部。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申请条件】

一阶段设计图纸完成设计工作

【办理材料】

设计图(一阶段施工设计图纸,原件,纸质材料)。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同庆街 187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3642

【办理流程】

设计图纸经设计院设计完毕,由延寿县农村建设指挥部批复后报送至省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