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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食品经营许可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权限内食品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五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第十四条):“三、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设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预先核准名称,取得相应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负责人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申请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办理时要提供委托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公安街 4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31929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核---审批---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