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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采集许可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采集许可

【设定依据】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十条 采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确定。采药证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   采伐证或狩猎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2005年6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17日修正):“《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2005年6月24日通过,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十二条 采集、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应当办理采药证。采药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县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核发。涉及到采伐林木和猎捕动物的,应当同时取得相应的许可”。

【申请条件】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办理材料】

采药证申请表、身份证有效证件、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公安街 4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3985

【办理流程】

1.申请人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 3.内部审批 4.制证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