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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设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成员名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成员身份证明提供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购房款票据),租房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住所为住宅的需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办理地点】

延寿县工业园区泰山路 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3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8085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我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我局在3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将退回申请。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在受理单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除此这外,应将决定的效力范围、作出决定之后的后续环节等告知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