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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二、2013年省政府第3号令将“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审批”下放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二、2013年省政府第3号令将“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审批”下放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办理材料】

申请表(纸质材料)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公安街路 4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3735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考核--审批--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