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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设定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2013年07月1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1-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黑政发[2013]10号):“附件3:黑龙江省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8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下放至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同1-2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3-2.同1-3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 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5-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办理材料】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同庆街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445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延寿县文化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我单位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扔不符合要求的,延寿县文化体育局将退回申请。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延寿县文化体育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3、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延寿县文化体育局在5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专家评审等的,应在受理单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初次之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还应将决定的效力范围、作出决定之后的后续环节等告知行政相对人。

 

【附件下载】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