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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1、出借的国有收藏单位必须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2、申请的目的必须是举办展览的需要。 3、所借用的文物是三级以下(含三级文物)馆藏文物,借用期不得超过三年; 4、文物借用单位应具备科学保护文物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措施。 5、一次借用三级以上文物的数量不得超过20件(套)。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办理材料】

申请书、借用单位和被借用单位名称及借用单位举办展览的证明信(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和用途;文物建档说明、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说明;借用文物的补偿方式;借用文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借用文物数量及其中三级文物数量)、借用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藏品号)、借用协议、文物借入方背景资料、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同庆街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445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文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开式的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文体局将退回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实地踏查:文体局将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证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发放许可证:到窗口领取许可证。


【附件下载】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