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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省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省政府令第4号)(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157项将“设立地市、县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文化行政部门。”,4、《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管理权继续下放的请示的复函》(复函):“提出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事权及监督管理权下放到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办理材料】

申请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ISP接入意向书、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办理地点】

延寿县东同庆街 6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445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文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开式的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文体局将退回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能当场受理的当场爱理,不能当场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实地踏查:文体局将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情况登记表》。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出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发放许可证:到窗口领取许可证。


【附件下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