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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和义工培训班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事项名称】

权限内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和义工培训班审批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6月14日通过)):“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义工培训,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举办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义工培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二)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三)有具备宗教学识的授课人员;(四)培训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 2.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3.有具备宗教学识的授课人员; 4.培训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办理材料】

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或义工培训班的申请(包括培训内容、人员、时间、经费等)、培训方案。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公安街街 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828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延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受理。 2,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需现场踏查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进行现场踏查。时限:30个工作日。 3,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转报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转报决定,并说明理由。 4,将初步审查意见转报或上报相关行政机关。 5,审批通过发放审批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