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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划,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办理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有资质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建设资金证明。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公安街街 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828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延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受理。 2,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需现场踏查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进行现场踏查。时限:30个工作日。 3,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转报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转报决定,并说明理由。 4,将初步审查意见转报或上报相关行政机关。 5,审批通过发放审批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