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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事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申请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划,与该场所的环境想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办理材料】

情况说明(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有关规章制度文本、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公安街街 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828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延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受理。 2,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需现场踏查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进行现场踏查。时限:30个工作日。 3,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转报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转报决定,并说明理由。 4,将初步审查意见转报或上报相关行政机关。 5,审批通过发放审批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