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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对超市内销售“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的零售点不予许可;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公安街路 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30749

【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到安监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1)不在受理范围之内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时间; (2)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书面告知补正内容; (3)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送达业务股室。 本岗位负责人:吴海涛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业务股室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和安全经营条件进行审查。 本岗位负责人:吴海涛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核:局领导及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审核。 本岗位负责人:吴海涛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四)行文制证:起草文件,印制经营许可证。 本岗位负责人:吴海涛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申请企业符合规定的告知领证,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 本岗位负责人:吴海涛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五、应提交的资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验文本; (五)零售场所地址、面积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情况平面示意图; (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复印件; (八)评价报告或安全审查表; (九)许可证到期换证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同时提供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