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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供热价格的通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延政综〔2016〕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由于受煤碳价格以及人工、水电、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变化的综合影响,今年我县供热综合成本有所下降。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97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发改委省物价监管局省住建厅关于我省煤碳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考虑减轻群众用热负担、保证供热企业正常运行、维护城镇供热安全的基础上,依据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结论,经过依法听证,县政府决定对我县城镇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寿县城镇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由现行的30.5元,下调至27.8元;非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37元,下调至33.7元。对于过去各供热期间拖欠的热费扔按原标准执行。
  二、此次调整供热价格依据煤碳价格430元/吨(含税、含运费、含装卸费),作为下次实施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煤价。
  三、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向县政府报告。
  四、本通知自2016-2017年度供热期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收取2016-2017年度热费的,要将多收取部分退还给用户。

 

 

 

延寿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