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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权限内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黑龙江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发﹝2012﹞5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木材经营加工

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新发扩建消耗林木材积5万立方米以下(含5万立方米)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按属地由县(市)、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审批”。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

其他木材”。

【办理材料】

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木材来源及厂房设备情况、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单位委托书及法人居民身份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购置发票、生

产用场地证明,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办理地点】

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街 155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2932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延寿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①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②木材来源证明等。材料不全的,由资

源林政股在2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全的,资源林政股退回申请。 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资源林政股组织有关人员到现

地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林业局在3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