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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7-10-26

 

 


  2017年10月24日,市政府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文件指出,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2016年11月14日,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要求各省(区、市)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法制办、能源局、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局等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明确落实相关责任,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制定了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发〔2016〕39号文件精神,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201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黑政规〔2017〕14号),要求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有关精神,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监管责任,做好防雷许可调整的衔接工作,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强化建设工程防雷监管。为了切实加强我市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优化防雷行政许可,制定此《通知》。
 
  二、《通知》的起草过程
 
  2017年7月12日,我局收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黑政规〔2017〕14号),我局召开2次局务会讨论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精神,研讨代政府草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稿件,并分别征求了市发改委、工信委、建委、财政局、法制办、公安局、编办、旅游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环保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的意见。除市编办和市建委回复修改意见外,其余各单位均无修改意见。我局采纳市编办和市建委的修改意见,对代拟稿进行了修改。市气象局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哈政规〔2017〕23号)规定,对《通知》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复核。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3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监管责任。第二部分是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第三部分是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通知》明确了全市各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具体范围和职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监管工作,同时明确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监管。明确气象部门和建设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通知》明确取消气象部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通知》要求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各级政府承担本地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要将防雷安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指标管理体系,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完善防雷安全管理综合执法机制。
 
  《通知》明确了气象部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职责,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安全检测和防雷科普宣传等防雷安全公共服务,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雷电灾害防范等级并予以公开。
 
  《通知》要求各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通知》要求要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雷安全监管公共财政保障和投入机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为有关部门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并将相关防雷技术服务事项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名录。
 
  《通知》要求市气象部门要会同市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防雷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防雷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名词解释:
 
  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五、《通知》的解读单位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通知》的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气象局,日常解读人为业务科技处宫沿平,联系电话为87173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