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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事项名称】

对除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办理材料】

申请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第八条)、相关材料(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证明(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品种审定证书、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机构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公安街 183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2368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2.种子管理站接待初审,与要求不符告知补正、退回。3.主办人员实地考察写出考察报告,与申报材料不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退回种子。4.管理站签署审核意见,不批准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5.报县农业局审批,不符合条件退回种子管理站。6.颁发许可证 7.种子管理站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