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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申请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办理材料】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商品房预售方案、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办理地点】

延寿县南卫东路 10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34071

【办理流程】

1、受理 2、现场踏查 3、内部审批 4、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