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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权限内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第二款:“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2、《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2日通过,2015年4月17日修订):“第十六条:“燃气企业设置燃气分销站点,应当向分销单位所在地的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同意,由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燃气供应许可证书,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另行颁发燃气供应许可文件。 不具备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建立与贮灌站配套服务的液化石油气分销站。 燃气分销站点应当具备的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黑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发放程序规定》(黑建城〔2012〕83号):“ 第十条 申请燃气(CNG、LNG、LPG及新型气体燃料等)汽车充装母站、子站及标准站、新型气体燃料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市(地)、省直管县(市)或省农垦、森工总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申请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企业(含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由市(地)、省直管县(市)或省农垦、森工总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申请瓶装燃气分销站点、代客换气点《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省农垦、森工系统《燃气供应许可证》发放工作由省农垦、森工总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申请条件】

《黑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发放程序规定》(黑建城〔2012〕83号) 第六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及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专业技术及作业人员。 燃气企业的经营负责人需具有3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需具有3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或石油化工机械,下同)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并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管道燃气企业日供气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专业职称,下同)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5人。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2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1人。标准站、子站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6.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7.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工伤保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时盖有相关部门的公章和签字的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材料、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项目的审批文件、设施设备检测文件、安全评价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稳定气源证明、人员资质证书。

【办理地点】

延寿县延寿镇南吉盛路 7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8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2631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燃气办现场踏查—内部审批—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