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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燃气企业停业歇业、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权限内燃气企业停业歇业、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设定依据】

《权限内燃气企业停业歇业、燃气设施改动审批》(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

燃气企业提出改动燃气设施申请或《燃气企业停业歇业申请表》;原项目的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设施改动实施方案或停业歇业范围内燃气用户的用气方案;与其它燃气企业签订的用户安置协议;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燃气设施处置应急方案;供气安全和服务的影响性分析报告。

【办理材料】

申请停业歇业的燃气企业填写《燃气企业停业歇业申请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的填写《燃气设施改动申请表》,需加盖燃气企业公章、原项目的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设施改动实施方案或停业歇业范围内燃气用户的用气方案、与其它燃气企业签订的用户安置协议、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燃气设施处置应急方案、供气安全和服务的影响性分析报告。

【办理地点】

延寿县南吉盛路路 7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2631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初审-现场踏查-复审-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