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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事项名称】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1号)附件:黑龙江省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事项目录 由省财政厅下放。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办理材料】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3人、中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1人、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同庆街 5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34022

【办理流程】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