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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益性公墓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事项名称】

设立公益性公墓审批

【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0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号,2012年1月16日修正):“《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0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号,2012年1月16日修正):第十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第十一条 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六)暂缓火葬区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1号 2012年1月16日修正)

【办理材料】

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办理地点】

延寿县北吉盛路 9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5173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