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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事项名称】

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

【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同3.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办理材料】

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办理地点】

延寿县北吉盛路 9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3761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