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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土地开发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12

【事项名称】

权限内土地开发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08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2、《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3年12月13日修正)):“第十九条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一次性开发土地五十公顷以下(含五十公顷)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五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含一百公顷)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一百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在六百公顷以上(含六百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十五度上的坡地、沙荒地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的湿地,禁止开垦。”,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8条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材料】

用地单位申请表、身份证、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办理地点】

延寿县南吉盛路 7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4519

【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申请。二、相关部门证明。三、权属审查确认、地类认定。四、安置补偿证明。五、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六、被占地农户意见。七、勘测定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