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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权限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及其他技术要求; 2.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3.不得危害大坝安全、不得影响大坝正常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

【办理材料】

申请书、初步设计报告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其中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理地点】

延寿县延寿镇西公安街街 2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8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2116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水务局设计队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设计队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设计队将退回申请。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设计队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评审。3、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通过后,经水务局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设计队在15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鉴定等的,应在受理单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除此之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还应将决定的效力范围作出决定之后的后续环节告知行政相对人。


【附件下载】

 

权限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