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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2、《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字﹝1995﹞457号):“第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3号):“附表第27项”。

【申请条件】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的项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占用者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 2.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 3.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

【办理材料】

申请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2份、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

【办理地点】

延寿县延寿镇西公安街街 2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8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20556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水务局河道站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河道站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河道站将退回申请。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河道站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评审。3、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通过后,经河道站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河道站在15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鉴定等的,应在受理单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除此之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还应将决定的效力范围作出决定之后的后续环节告知行政相对人。


【附件下载】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