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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2、《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卫食发〔2013〕44号):“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工作;设区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除县以外辖区内、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实行许可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及《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等法规、规章、标准及卫生规范的相关规定。

【办理材料】

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生产场所厂区周边30米内(包括厂区内情况)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房产证明和房屋租赁证明、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生产用水检测报告(使用市政集中式供水除外)、清洗消毒设备符合卫生要求并能够保证餐饮具消毒效果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同庆街 23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4355

【办理流程】

申请——窗口经办人受理——资料审查——卫生监督员现场踏查——经办人出具现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主管局长审批——窗口证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