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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许可证审批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供热许可证审批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订)):“一、《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订): 第十七条第一款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八条第一款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或者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

面积不足100万平方米的,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15〕3号

): 供热许可证(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万平方米)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供热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

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工程、管理、经济等专业类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技术人

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人。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2.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

位,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工程、管理、经济等专业类

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技术人员,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关键

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1.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热电联产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其他类型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2.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热电联产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单位注册资

金不少于50万元。(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六)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

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办理材料】

《供热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股东名单主要技术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毕业劳动合同、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和身份

证职称证毕业证劳动合同、供热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明细身份证劳动合同、供热源配置材料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匹配内容、热源单位供用热

合同、热源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

热事故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名单和设备台账。

【办理地点】

延寿县南卫东路10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34077

【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踏查---内部审批---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