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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7-11-02

 

哈政办规〔2017〕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因域施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时调整有关政策
 
  (一)实施有保有压供地政策。做好开发建设总量调控,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保障供求基本平衡。统筹加强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和政策引导,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区域分化实际,实施有保有压差别化供地政策,合理把握各区域土地供应规模、时序和节奏,促进供需平衡。对商品住宅供应偏多的阿城区、呼兰利民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并适当减少或控制商业用地供应;对商品住宅需求较多区域,适当增加土地供应。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单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元调整至70万元。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最低比例由20%调整至30%;对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三)加快构建租售并举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推动规模化租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新建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或与经营住房租赁企业合作。成立国有控股的专业住房租赁平台,引入“酒店式经营+民宿式体验”的新型租赁模式,针对新毕业大学生推出“公寓式房源”等多种租赁形式,并为住房租赁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四)完善市场动态监测机制。强化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全面实行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市统计、发改、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金融和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联动,充分利用动态信息资源,适时对房地产市场形势进行研判,密切跟踪市场走势,及时发现掌控苗头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精准施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均衡健康发展。
 
  (五)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建设。加大对失信开发企业的惩戒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着力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不遵法规、不守诚信、违规建设、质量低劣、违规售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失信惩戒的意见》(哈委〔2017〕32号)规定,采取社会联动的惩戒措施。
 
  三、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督促已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地产项目及时申请预售许可并组织销售,严禁捂盘惜售,保障商品住房有效供应。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发改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自主定价。商品住房项目销售过程中,要始终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不得随意上调申报价格。
 
  (七)严格房地产中介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及我市相关落实意见,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中介市场监管。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强化行业信用管理和自律管理。对在联合抽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四、落实相应组织保障
 
  (八)夯实责任加强配合。市发改、住房、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统计、税务、金融和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统筹协调力度。要调动各方力量,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九)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防止虚假信息、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大力倡导企业诚信经营,公开曝光违法违约失信行为。引导各开发建设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坚决制止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