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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答记者问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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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嘉宾: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股 祝雨清


  主持人:各位网友朋友,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农业经济,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天,我们带着有关问题采访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股相关负责同志。
  主持人:您好,请问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依据是什么?
  嘉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主持人:合作社性质是什么?
  嘉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主持人:成立合作社对成员有什么要求?
  嘉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主持人:如何设立合作社?需要什么材料?
  嘉宾:申请人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核准申请书,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发放名称核准通知书,同时窗口人员一次性告之申请人设立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交付当事人需要填写的表格,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审核、发照。
  申报材料: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根据《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依据(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8.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主持人: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几种办理方式?几天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嘉宾:五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