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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业三项政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2

 

 

哈政办规〔2017〕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农业三项政策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7日

 

 

 

哈尔滨市农业三项政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黑政办〔2016〕6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2017〕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大力支持耕地地力保护,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保障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基本利益,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补贴原则

  (一)耕地地力支持保护补贴。自2016年起,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未完成前,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发放补贴;土地确权工作全面完成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自2017年起,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调整为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现玉米和大豆补贴机制相衔接,进一步完善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此项补贴以“市场定价、价补分离”为基本原则,即玉米和大豆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生产者随行就市出售玉米和大豆,形成购销主体多元化和多渠道流通的市场格局。

  三、补贴对象

  (一)耕地地力支持保护补贴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考虑各区县(市)流转土地较多的实际,对流转土地补贴对象分类处理,凡承包(租赁)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双方合同(协议)执行;没有合同(协议)的,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集体、单位)。撂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

  1.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对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包括乡村机动地),且流转合同明确约定补贴归属流出方的,由合同双方按约定执行。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拥有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大豆的面积。

  2.下列情况不得享受补贴:

  (1)未经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
  (2)在国家和省、市有明确退耕要求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和大豆的面积;
  (3)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和大豆的面积。

  四、补贴标准

  农业三项补贴标准统一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补贴程序

  (一)面积核实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由区县(市)政府组织财政、农业部门,按照上级部门关于补贴面积核实的要求,做好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的采集、审查核实和录入上报等工作。

  2.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面积核实。每年6月至8月中旬,由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市统计局、市农委统一要求,组织统计、农业部门对辖区内玉米和大豆实际种植者申报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进行入户调查和地块实地核实工作,并将经调查核实后的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地块坐落及生产者和流转地承包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在村屯、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确保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真实准确。8月25日前,各区县(市)政府将审定后辖区内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市统计局、市农委,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玉米和大豆合法种植面积等详细补贴信息函告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当年发放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的依据。

  (二)补贴发放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各区县(市)在接到上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由其财政部门进一步核对确定补贴面积,经公示无异议,通过“一折(卡)通”兑付到农民手中,并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注明“地力补贴”。

  2.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发放。各区县(市)在接到上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由其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统计、农业部门函告的补贴对象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及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并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注明“玉米补贴”或“大豆补贴”。

  (三)补贴监管

  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账核算。各区县(市)要建立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公示、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六、工作责任

  农业三项补贴工作要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补贴面积申报审核环节责任。补贴面积申报单位或个人对所提申报事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统计、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核实确认补贴面积,并对核实结果负责。

  (二)补贴资金分配环节责任。市财政局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到区县(市)环节的准确性负责。区县(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分配到具体补贴对象环节的准确性负责。对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的,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及补贴面积核实部门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补贴资金拨付兑付环节责任。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拨付和组织商业银行兑付补贴资金,并对向单位和个人兑付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三项补贴发放范围广、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各区县(市)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筹协调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确保补贴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财政局作为市农业三项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市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明晰补贴范围,分配并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指导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暂时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数据的统计调查、核实工作,待土地确权工作全面完成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统计局、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玉米和大豆补贴面积数据统计调查、核实工作。市农委牵头负责补贴政策的宣传,加大玉米和大豆生产技术、耕种土地承包合同规范的指导力度,促进粮食品质提高;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数据的调查核实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做好玉米和大豆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工作,并会同市粮食局、市农委做好玉米和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市农委、市统计局、市发改委负责配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补贴实施方案,明晰补贴范围,对补贴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业三项补贴的政策解读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手段和干部走村入户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讲解读政策,切实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及时清楚了解实施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要讲清补贴对象、面积核实、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努力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严格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等方式,畅通群众信息反馈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各区县(市)政府要在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后,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禁补贴资金体外循环,严禁集体或个人代领转付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对有滞拨、截留、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启动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