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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维修资金收缴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维修资金收缴

【设定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政府令第192号)

【申请条件】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市政府令 第192号)第八条的规定: 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业主交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备案手续前交存至专户银行; (二)商品住房销售后,购房人作为业主,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建安成本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构成,并按配备电梯和未配备电梯两种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部门定期发布。

【办理材料】

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信息表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总平面图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房屋面积测算报告》附光盘原件,电子文件、身份证件原件。

【办理地点】

延寿县南卫东路 10号


【收费标准】

配备电梯建筑面积32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建筑面积24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市政府令 第192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3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34077

【办理流程】

受理—核对—复核—审核—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