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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返还办理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04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返还办理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8号)

【申请条件】

死亡追缴和双重待遇

【办理材料】

火化证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待遇返还确认单原件。

【办理地点】

延寿县西同庆街路 189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51-53018348

【办理流程】


(一)县级社保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 (二)各级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