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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制度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7-11-30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延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人:县政府法制办全体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管辖县域内的行政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其中第八项具体监督职责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核和执法证件管理,督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在取得证件之前,应当接受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在有关行政执法和层级监督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应当参加相应的法律知识培训。
  三、培训对象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县政府各委、办、局和各部门新录用和转岗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2、重点执法单位、重要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
  3、县政府法制部门和县政府各委、办、局法制机构骨干;
  4、提出专项培训需求相关单位的人员。
  四、培训内容
  1、资格培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
  2、能力培训:法律思维、法律适用能力;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执行等行政处罚程序适用方面的能力;行政应议、行政应诉能力、案卷规范能力等。
  3、骨干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相关部门法制工作骨干进行培训。
  4、专项培训:对承担我县发展战略的重要执法部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理解与应用。
  五、培训方式
  主要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分析、现场观摩、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六、考试方法
  考试一律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要将考试成绩记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责任制档案,作为发证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哈尔滨市延寿县县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jgs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