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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办法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7-11-28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县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学习、宣传情况;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分为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
  第七条 日常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日常评议考核应当以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八条 年度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评议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机关一般于每年年底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名列前二十名的单位,由县政府授予其“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参评年度综合考核奖、“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资格。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