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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寿县政府向政协通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延寿县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7-11-28

延政办发〔2017〕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延寿县政府向政协通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延寿县政府向政协通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将政治协商纳入政府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建立通报制度,对涉及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严格按照重大决策要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充分发挥政治协商作用,着力提高政府执行力。
  第三条 县政府根据县政协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1次工作。每年必须向县政协常委会作1次全面性工作情况通报。
  第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向县政协及其常委会通报工作的事项主要包括:全县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全县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安排和执行情况;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明确指示或者规定为重大事项的事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县政府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的报告或说明;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民生及社会管理创新重大问题;县政协及其常委会认为需要县政府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政府通过县政协全体会议、县政协常委会议、县政协主席会议等形式通报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向县政协全体会议通报的议题,通报稿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向县政协常委会议通报的议题,通报稿须经县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凡属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向县政协主席会议通报的议题,通报稿须经县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
  第七条 对政协常委会通过建议案、委员提案、社情民意和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等形式提出的协商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参会人员在会上应认真回答政协委员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会后应当认真研究工作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报经县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向县政协书面反馈。
  第八条 县政府领导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是县政协委员的,须按照要求参加县政协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委员视察活动,若确因病或者出差在外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需向县政协常委会办公室书面请假。
  第九条 县政府向县政协通报工作,严格按照通报内容确定报告人。属于专项工作的通报,可以委托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属于综合性的工作通报,由县政府副县长通报;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工作通报,由县政府县长或者县长委托的副县长通报。属县政协全体会议提出的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通报。
  第十条 县政府要严格按照要求列席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县政协主席会等会议,认真做好有关通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政府应根据会议内容明确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多项专题内容的,明确其中1位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在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调整列席领导,若确因病或者出差在外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列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作出说明并征得县政协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副主席同意后,再调整县政府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会,列席会议的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因病或者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以书面材料通过政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县政协秘书长请假同意后,可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列席。
  第十一条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重要专题会议以及县政府组织的现场观摩、考察调研等重大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县政协常委会、县政协专门委员会有关领导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县政协相关领导及各人民团体、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座谈协商;也可采取约请面谈的形式,约请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就某些专业技术性强的重要工作进行交流沟通,并认真听取和虚心接受他们的意见建议。